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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事故案件中提出電動車屬性鑒定 合理減少肇事司機賠償比例

          發布日期:2022-11-16    作者:黨鵬律師

          陜西省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19)陜01民終5679號

          上訴人(原審原告):李XX,男,1975年12月22日出生,漢族,戶籍地陜西省旬陽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X偉,男,1997年4月6日出生,漢族,戶籍地陜西省旬陽縣,系李XX之子。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孫XX,男,1991年6月19日出生,漢族,戶籍地西安市長安區。
          委托訴訟代理人:黨鵬,陜西方強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XXXX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陜西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區。
          負責人:李X,該公司總經理。
          上訴人李XX因與被上訴人孫XX、XXXX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陜西分公司(以下簡稱X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不服西安市長安區人民法院(2018)陜0116民初8233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法院經審理查明,2017年9月27日19時許,XX號XX路由南向北行駛至航天南路十字處,適逢李XX駕駛兩輪電動車后載王某某沿航天南路由西向東行駛至此,兩車相撞致李XX和王某某倒地受傷的交通事故。該事故經西安市公安局交XX隊XX大隊XX號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孫XX負事故主要責任,李XX負事故次要責任”。事發后,李XX即被送往西安航天總醫院住院治療20天,被主要診斷為外傷性頭疼。李XX受傷當天花去的門診費2,761.04元、擔架費60元、住院費5,765.20元中的3,000元,共計5,821.04元均系孫XX支付。李XX出院后就其余損失的賠償經雙方協商未果,李XX遂于2018年7月30日訴于法院堅持其訴請。本案在審理過程中,李XX申請對其誤工期限、護理期限、營養期限進行鑒定。經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司法鑒定中心委托陜西公正司法鑒定中心進行鑒定。2018年12月10日,陜西公正司法鑒定中心作出陜公正司鑒【2018】臨鑒字第977號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書的結論為“李XX的誤工期限為120日、護理期限為60日、營養期限為90日”。就該鑒定意見書經李XX、孫XX、X公司質證后均無異議,依法予以認定。庭審中,李XX為支持其請求還提交了事故責任認定書、保險單、駕駛證、行駛證、診斷證明、門診病歷、住院病案材料、醫療費票據等,證明其因本次事故造成的實際損失及該事故的責任劃分情況。孫XX提供了醫療費票據、預交款票據及擔架費票據,證明其因本次交通事故給李XX墊付的費用為5,821.04元。就李XX、孫XX、X公司提供的證據經當庭質證后,孫XX、X公司對李XX提交的鎮安縣醫院的中藥費票據340元及航天醫院門診預交費票據430元以無其他證據印證為由不予認可,對其余證據的真實性均無異議,但孫XX、X公司提出李XX主張的誤工費及護理費過高,且其計算標準無事實及法律依據,僅同意每天按80元計算。孫XX還提出李XX駕駛的電動車屬于機動車,超出交強險限額部分應當按照3:7比例分擔。就孫XX提交的證據李XX及X公司均無異議。審理中還查明,孫XX駕駛的由其所有的陜AXXX**號小型轎車在X公司投有交強險,本次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
          李XX于2018年7月30日訴至原審法院稱,2017年9月27日19時許,XX號XX路由南向北行駛至航天南路十字處,適逢其駕駛兩輪電動車后載王某某沿航天南路由西向東行駛至此,兩車相撞致其和王某某倒地受傷的交通事故。該事故經公安交警部門認定為孫XX負事故主要責任,李XX負事故次要責任?,F因孫XX僅支付了其部分醫療費用,就其余損失拒絕賠償,嚴重侵害了其合法民事權益。故請求孫XX、X公司賠償其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交通費、護理費、誤工費、鑒定費,共計人民幣45,932元并承擔案件受理費。
          孫XX承認交通事故發生的事實,辯稱其車輛在X公司投有交強險,該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按照法律規定李XX的損失應由X公司承擔。還提出,李XX對該事故的發生也負有責任,對超出交強險的部分應當按照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比例分擔責任,故不同意李XX訴訟請求。
          X公司對交通事故的發生及事故車輛在其公司投保的事實予以認可,但認為李XX請求賠償的標準過高,表示同意對李XX的合理損失在保險限額內予以賠償。還提出因本次事故受傷的人員為兩人,請求法院在判決時給案外人王某某預留相應的份額。
          原審法院認為,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受法律保護。公民、法人由于過錯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孫XX駕駛車輛違反道路安全法造成交通事故并負事故的主要責任,應當對事故中受傷人員李XX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F因涉案的肇事車輛在X公司投有交強險,依據相關法律規定,應先由X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李XX與孫XX按責任比例分擔。對李XX請求的各項損失,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并結合李XX、孫XX、X公司雙方提交的證據確認如下:門診費2,761.04元、擔架費60元、住院費5,765.20元,結合住院病案材料、診斷證明、醫療費票據等可予以認定。對李XX提供的鎮安縣醫院的中藥費票據340元及其在航天醫院的預交費票據430元,因無其他證據予以印證,依法不予認定;鑒定費720元,依據鑒定單位開具的票據,予以認定;誤工費應按李XX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來確定,本案李XX的誤工損失依據鑒定結論確定的誤工時間120天,每天酌情按120元計算為14,400元;護理費用應按照鑒定結論確定的護理期限60天,護理人數一人,酌情每天按照120元計算為7,200元;營養費按鑒定結論確認的營養期限90天,每天按照30元計算為2,700元;伙食補助費按住院天數20天,每天按照30元計算為600元;交通費因李XX未提供相關證據,酌情認定200元。綜上,李XX的損失共計人民幣34,406.24元?,F因本次事故同時受傷的人員除李XX外還有案外人王某某(另案處理),X公司請求給案外人王某某預留必要份額于法有據,予以準許。故X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李XX醫療費5,000元、誤工費14,400元、護理費7,200元、交通費200元,共計人民幣26,800元。對超出交強險限額內的醫療費3,585.24元(包括擔架費60元)、伙食補助費600元、營養費2,700元,共計人民幣6,885.24元的70﹪即4,819.66元由孫XX承擔,李XX自己承擔6,885.24元的30﹪即2,065.57元。本案鑒定費720元,由孫XX承擔。另外,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之規定,本案李XX主張其誤工費、護理費應當按照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每天168元計算的訴請,因李XX并未向法院提供相關證據,依法不予支持。綜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二十六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及相關法律、法規之規定,判決如下:一、本判決書生效后30日內,XXXX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陜西分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李XX醫療費5,000元、誤工費14,400元、護理費7,200元、交通費200元,共計人民幣26,800元。二、孫XX賠償李XX醫療費3,585.24元、伙食補助費600元、營養費2,700元,共計人民幣6,885.24元的70﹪即4,819.67元。 三、原告李XX自行承擔6,885.24元的30﹪即2,065.57元。本案受理費948元,李XX已預交,由李XX承擔248元,孫XX承擔700元;本案鑒定費720元,李XX已預交,由孫XX承擔(孫XX在本案承擔的訴訟費、鑒定費及上述第二項費用共計為6,239.66元,其實際已經墊付的費用為5,821.04元,折抵后孫XX應再支付李XX418.62元)。
          宣判后,李XX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訴,請求:1、撤銷原審判決第二、三項,改判孫XX賠償李XX6,885.24元的90%即6,196.7元;2、二審訴訟費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與理由: 原審適用法律錯誤,導致孫XX、X公司賠付比例過低,其騎行兩輪電動車與孫XX駕駛小轎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XX大隊XX號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孫XX負事故主要責任,其負事故次要責任。根據《陜西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十六條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發生交通事故,可以按照下列規定由機動車方承擔賠償責任:(一)主要責任承擔90%。原審法院認定孫XX應賠償的費用共計6,885.24元,根據陜西省高院的意見,孫XX應賠償6,885.24元的90%即6,196.7元。至此,原審法院判決錯誤,請貴院依法支持其的上訴請求。
          孫XX辯稱,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證據確實充分,應予維持。李XX訴稱主次責任按照1:9比例承擔的前提是機動車與行人,但是本案中,對于發生交通事故時李XX所駕駛的兩輪電動車屬性未予查明,李XX訴請不應支持,李XX所駕駛的兩輪電動車屬性未查明是李XX責任導致,一審期間,其提出對李XX所駕駛的兩輪電動車屬性進行鑒定,李XX稱其所有的電動車已經賣廢鐵,李XX有履行協助的義務,如不履行,應當承擔相應法律后果,原審判決雙方按照機動車責任比例承擔,符合客觀事實和法律規定,也符合公平原則。根據2012年9月1日實施的《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的規定,電動車時速大于20公里以上小于50公里以下,重量超過20公斤,納入輕便摩托車范疇,再按照2018年發布《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范》,無腳踏一律屬于機動車。雖然該技術規范事故發生時還未生效,但是根據司法實踐和客觀事實,李XX所駕駛的電動車應當屬于機動車。
          X公司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亦未提交書面答辯意見。
          經審理查明,原審判決認定的事實屬實。
          本院認為,按照法律規定,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發生交通事故,機動車方負主要事故責任的,承擔90%的賠償責任。機動車與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按各自過錯承擔責任。本案中,李XX駕駛兩輪電動車屬于機動車還是非機動車是確定責任比例的重要依據。李XX作為事故車輛的所有人,其有義務提供其車輛資料或者實物,用以確定其車輛屬性,因李XX不能提供其電動車的資料和實物,致使該車輛屬于機動車還是非機動車無法確定,在此情況下,原審法院將其事故車輛認定為機動車并無不當,本案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認定其負次責,對其超過交強險部分的賠償責任按3:7比例劃分,符合法律規定,應予維持。李XX上訴要求按1:9比例劃分責任,依據不足。原審判決其他內容,當事人未上訴,予以維持。綜上,原審判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50元,由李XX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董   X
          審 判 員  肖 X 通
          審 判 員  辛   X

          二○一九年五月三十日

          書 記 員  陳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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