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開商將未經竣工驗收合格的房屋交付是否合法?
發布日期:2022-10-12 作者:黃榮高律師
簡要案情:
某房開商開發一樓盤,與購房者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預售),其中約定了交房時間、交房條件、違約金計算等。由于其自身原因,超過約定的交房時間仍未竣工驗收合格,又不想賠償逾期交房違約金,于是通知購房者來收房,并要求在《房屋交接單》上簽字,部分購房者發現房開商未出示竣工驗收備案文件而拒簽,部分購房者簽字收房。后購房者訴至法院要求賠償逾期交房違約金。
律師分析:
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后,房開商應按約定時間交房,否則應承擔違約責任,賠償違約金,除非出現約定的免責事由或者不可抗力。一些開發商出于不想賠償違約金的目的,在約定的交房時間之前或者之后將未竣工驗收、消防驗收合格的房屋交付給購房者,違反《建筑法》第六十一條第二款“建筑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十七條 “房地產開發項目竣工,依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規定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消防法》第十三條“依法應當進行消防驗收的建設工程,未經消防驗收或者消防驗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設工程經依法抽查不合格的,應當停止使用”之規定。
案件結果:
法院認為,竣工驗收合格是房屋交付的法定條件。房開商在約定的交房時間之后才取得《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和《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報告》,此時才滿足法定交付的條件。在此之前即使購房者在《房屋交接單》《買受人聲明》上簽字亦不能視為有效交房,故房開商應承擔逾期交房的違約責任,即向購房者賠償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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