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合同調解書
青海省X人民法院
民事調解書
(2022)青X民初X號
原告(反訴被告):扎某,男,1972年3月1日出生,藏族,公民身份號碼,青海省同德縣某村民,住青海省共和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韓廣斌,青海延輝(湟源)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反訴原告):多某,男,1981年3月30日出生,藏族,公民身份號碼,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某村民,住青海省剛察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才某,某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吉某,女,1979 年1月 12 日出生,藏族,公民身份號碼 X,青海省某學校職工,住青海省剛察縣。
被告:李某,男,1972年5月3日出生,藏族,公民身份號碼X,青海省剛察縣某村民,住該村三社12號。
原告扎某與被告多某,吉某、李某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0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進行了審理。被告多某于2022年6月9日提起了反訴。
原告扎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決被告多某給付原告借款1050000元,二被告吉某、被告李某承擔連帶保證責任;2.由三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被告多某向本院提出反訴請求:1.請求人民法院判令解除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之間的買賣合同;2本案本訴與反訴的訴訟費由反訴被告承擔。
經查,2016年原告扎某與被告多某達成口頭民族傳承工藝品交易協議,原告扎某于2016年6月28日至2016年9月期間陸續向被告多某供貨,2016年9月原被告簽訂《欠條》1份,確認被告多某欠付原告扎某貨款105萬元,并承諾于2022年之前付清。訴訟過程中,原告扎某與被告多某、吉某、李某對上述事實均予以認可,且原告同意被告多某給付原告貨款52.5萬元。
本案審理過程中,經本院主持調解,當事人自愿達成如下協議:
一、被告多某向原告扎某給付貨款52.5萬元(于2022年12月30日前給付12.5萬元,2023年12月3日給付10萬元,2024年12月30日前給付10萬元,2025年12月30日前給付10萬元,于2026年12月30日前給付10萬元);被告吉某對前述確定的款項承擔連帶擔保責任。
二、原告扎某與被告多某之間的民族傳承工藝品口頭買賣協議解除,雙方就案涉民族傳承工藝品交易再無任何糾紛。
上述協議,不違反法律規定,本院予以確認。
本案受理費14250元,減半收取計7125元,由原告扎某承擔3562.5元,被告多某承擔3562.5元(已當庭履行)。
本調解書經各方當事人簽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效。
審判長 央某
審判員 乜某
審判員 沈某
二0二二年七月五日
書記員 周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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