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在學校被同學撞傷,誰來負責?
發布日期:2022-10-08 作者:萬林律師
小齊和小王系某中學學生,一次課間休息,小齊正在操場散步,被奔跑追趕另外一名同學的小王迎面撞倒,造成牙齒損傷。小王及其父母、所在學校校方投保的保險公司一并被訴至法院。
基本案情睢縣法院經審理認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權,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本案中,小齊在操場上正常行走并無過錯。學校作為教育機構,負有教育、管理和愛護在校學生的職責,小齊在學校操場受傷說明學校未完全盡到相應的教育、管理職責,應承擔相應民事責任。小王事發時屬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操場上奔跑追趕他人導致撞傷別人,未盡到合理的注意義務,應承擔一定的責任。小王父母作為其監護人,應對其侵權行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保險公司因與校方簽有責任保險合同,應承擔學校的替代賠償責任。法院判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等相關法律規定,根據各方當事人在本次事故中的責任大小。
法院判決學校承擔70%的賠償責任,由保險公司替代賠償。小王承擔30%的賠償責任,由其父母代為賠償。各方服判息訴,判決已生效。法官說法青少年活潑好動,日常生活中造成自身和他人損傷、致殘的比較多見,家長和學校應加強安全教育,從而避免損傷,健康成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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