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再將被幫工人與過錯幫工人的責任認定為連帶責任
山東高法 2022-09-28 00:06 發表于山東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22修正)第四條 無償提供勞務的幫工人,在從事幫工活動中致人損害的,被幫工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被幫工人承擔賠償責任后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幫工人追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被幫工人明確拒絕幫工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司法觀點
參照《民法典》第1192條第1款規定,并依據第178條第3款關于“連帶責任,由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的規定,對幫工人侵權的責任主體和責任形態作出相應調整。一是非實質性的文字修改,將“為他人無償提供勞務的幫工人”修改為“無償提供勞務的幫工人”,使表述更加簡練;二是不再將被幫工人與過錯幫工人的責任認定為連帶責任,被幫工人的責任是替代責任、外部責任,其承擔責任后可以向過錯幫工人追償。
被幫工人接受幫工或者未明確拒絕幫工的,幫工人在幫工活動中致人損害的責任由被幫工人承擔。這主要是考慮,幫工人一般是應被幫工人的請求參加幫工活動,或雖然被幫工人沒有邀請幫工人參加幫工活動,但當幫工人得知被幫工人在建房、收割糧食、搬家等方面存在困難時,基于中華民族的善良風俗而主動幫忙、無償提供勞務,被幫工人是受益人,因幫工活動獲得利益。因此,只要被幫工人沒有明確拒絕幫工,幫工人因幫工活動致人損害的責任就應由被幫工人承擔。被幫工人承擔的賠償責任,是基于幫工的特定關系而為幫工人的行為承擔的替代責任,這與《民法典》第1192條第1款關于個人勞務關系中提供勞務一方致人損害的侵權責任的立法意旨是一致的?!睹穹ǖ洹返?78條第3款規定∶“連帶責任,由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本解釋原第13條“幫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賠償權利人請求幫工人和被幫工人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的規定,缺乏法律依據,我們對此予以刪除。——《最高人民法院實施民法典清理司法解釋修改條文(111件)理解與適用》(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貫徹實施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編著、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
相關案例
(2022)蘇07民終1345號
本院認為,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提供勞務一方追償。提供勞務期間,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提供勞務一方損害的,提供勞務一方有權請求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也有權請求接受勞務一方給予補償。接受勞務一方補償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無償提供勞務的幫工人,在從事幫工活動中致人損害的,被幫工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被幫工人承擔賠償后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幫工人追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李培斗家建樓房,樓房整體施工發包給梁永志,其中的板巴木工施工(含板巴費用)經梁永志介紹發包給陳維警,梁永合為梁永志提供勞務,從事瓦工工作。梁永志租用賈沛生的吊車吊裝建筑材料,陳維警為將其待施工的板巴運到樓上,請賈沛生的吊車司機幫忙吊運板巴,陳維警捆綁板巴,在吊運過程中,板巴散落,將梁永合砸傷。梁永合與梁永志之間形成勞務關系,賈沛生雇傭的吊車司機與陳維警系義務幫工。涉案吊車司機在從事幫工活動中致梁永合損害,被幫工人陳維警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陳維警承擔賠償責任后可另行向賈沛生依法主張權利,本案中不予理涉。梁永合從事勞務活動中未盡到個人安全注意義務,其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梁永志對雇員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亦應承擔相應的責任。李培斗在本案中沒有過錯,不應當承擔責任。一審法院認定梁永合承擔30%的責任,梁永志承擔20%的責任,梁永合、梁永志不持異議,本院予以認同;陳維警應當承擔50%的責任,陳維警應當賠償梁永合的損失為119324.60元,扣除其已經支付的21751.8元后,陳維警還應賠償梁永合97572.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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