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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解除勞動關系協議后是否可以反悔

          發布日期:2022-08-03    作者:孫海軍律師

          基本案情:周某于2016年2月入職某事業單位從事報保安工作,雙方約定月工資為2000元。2022年2月,周某年滿60周歲因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但由于單位沒有為其交納養老保險且周某工齡太短導致無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不再繼續聘用周某。在周某要求下用人單位與周某簽訂了《協議書》約定根據周某每工作滿1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周某支付經濟補償金1.2萬元。用人單位返還不愿意按照協議約定執行且勞動仲裁以周某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為由作出不予受理決定。在庭審中用人單位提出:周某達到退休年齡導致終止勞動合同,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代理律師提出: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解除勞動合同約定的經濟補償達成的協議,如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且不存在欺詐、脅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應當認定有效。周某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協議書不存在上述情形,應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法院采納了代理律師的法律意見,敦促用人單位與周某進行調解。最終雙方達成調解意見:用人單位在三日內支付經濟補償金1.2萬元,其他問題雙方互不追究。

          通過上述案例提醒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注意以下問題:1、用人單位可以和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時簽訂的協議一般情況下不能反悔,雙方均應遵守;2、如果解除勞動關系的協議存在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或者存在欺詐、脅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可以予以確認無效或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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