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中,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有誤工費嗎,聽聽律師怎么說
律師表示,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的收入狀況確定,并沒有從年齡上來限制誤工費的相關規定,即使受害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但仍具備勞動能力,且實際務工和勞作,因事故導致誤工收入減少的損失,誤工費應當予以支持。
基本案情:
2022年,李某(68周歲)駕駛電動三輪車與薛某駕駛的小型普通客車相撞,致李某受傷,車輛部分受損。經交警部門認定,李某負事故全部責任,薛某無責任。事故發生后,李某被送往醫院接受治療,并被診斷為頸椎骨折、顴弓骨折等。薛某駕駛的車輛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出院后,李某起訴要求薛某及保險公司賠償醫療費、誤工費、營養費、交通費、鑒定費等共計5.8萬余元。
爭議焦點:
保險公司提出受害人李某已逾60周歲,超過法定退休年齡,對其主張的誤工費不予認可。李某則稱自身屬于農村工匠大工工種,其作為農村建筑技術人員,常年從事農村建筑,該勞務收入確為家庭主要經濟來源,該事實有村委會出具的證明予以證實。另外,其雖已達法定退休年齡,但并未享受養老保險待遇,以建筑勞務取得的收入作為主要家庭收入合理合法,并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
裁判結果:
法院認為,保險公司未能舉證證明李某已喪失勞動能力,且李某提交的村委證明等證據能夠證明其在事故發生前存在一定的勞動能力及收入來源,李某在事故發生時雖已超過60周歲,但法律并未規定60周歲以上的人不應再從事勞動、創造社會價值、獲取勞動報酬。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規定,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的收入狀況確定,并沒有從年齡上來限制誤工費的相關規定,李某關于其可以自食其力的主張不違反常情常理,李某的誤工費應當予以支持,故判決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各分項限額范圍內賠償李某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等共計5.8萬余元。后保險公司不服判決提出上訴,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后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在侵權糾紛案件中,有一觀點認為,已逾法定退休年齡的受害人不存在誤工費的問題,不應予以支持?,F實生活中,很多年滿60周歲的老人,仍具備勞動能力,且實際務工和勞作,如果不幸發生了侵權事故,因治療和養傷耽誤了勞動時間,勢必導致其收入減少,單純以其超過60周歲為由而不支持誤工費,不僅與實際不符,而且也違反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導致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客觀上有失公平。
從本案來看,對于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李某,仍具有勞動能力,并以自己勞動能力取得報酬,其因事故導致誤工收入減少的損失,依法予以支持。當然,在認定誤工費賠償數額時,應考慮勞動者的勞動能力和收入狀況,以及傷害對勞動能力和收入多少的影響程度,酌情判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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