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機動車道停車,乘客下車開門時致人傷亡,責任誰擔?
發布日期:2022-07-04 作者:肖廣靜律師
■濟南市長清區法院:駕駛員停車不當,乘客下車開門時致人損害的,應如何承擔賠償責任?
某日,鮑某駕駛小型轎車在非機動車道內停車,乘坐人滕某在打開右后側車門時,車門與騎行電動自行車的劉某發生碰撞,造成劉某受傷,送醫后經搶救無效死亡。
交警部門分析事故原因為:鮑某駕駛機動車未在機動車道內通行及違規停車的違法行為是導致事故發生的原因,承擔事故同等責任;滕某開關車門妨礙其他車輛通行的違法行為是導致事故發生的原因,承擔事故的同等責任,劉某無責任。隨后,雙方因賠償問題協商未果,故提起本案訴訟。
經法院審理,認為雖然交警部門出具的事故認定書認定鮑某與滕某承擔事故同等責任,但是鮑某作為駕駛員,是車輛的實際操控人,未按規定停車,且在乘客下車時未盡到安全提醒義務;滕某打開車門前未仔細觀察周圍情況,妨礙其他車輛通行,兩人對于車輛停放位置、車輛后方行人、車輛通行情況、乘客下車時機等選擇方面,均負有注意義務,對于本案事故的發生均存在過錯,雙方行為結合導致事故發生,構成共同侵權。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應由兩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該車輛保險公司將涉案車輛作為一個整體承保商業三者險保險責任,本事故系鮑某與滕某在共同使用該車輛過程中發生,兩人構成共同侵權,保險公司應當基于駕駛人與乘客之間的連帶責任對受害人在保險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
綜上,認定保險公司在保險范圍內賠償,不足部分由鮑某、滕某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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