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中非機械碰撞致死,賠不賠?
魯法案例【2022】183 (來源:山東高法公眾號)2020年8月18日17時53分許,單某奎駕駛小型面包車沿316省道由西向東行駛至316省道71公里+770米處,撞于車頭向東車尾向西停于路面南側非機動車道王某全駕駛的貨車尾部,造成單某奎死亡、車輛損壞。經博興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涉案貨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和保險限額為100萬的商業險并投保不計免賠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單某奎的家屬李某某、單某友等訴求該保險公司支付死亡賠償金、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醫療費、交通費等損失50余萬元。定單某奎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王某全承擔次要責任。
經博興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委托,濱州醫學院附屬醫院法醫司法鑒定所出具的關于單某奎死亡原因司法鑒定意見書認定:“因冠狀動脈粥樣硬化癥(Ⅳ級)、高血壓性心臟病、心肌纖維化致急性心肌缺血、心肌梗死,引起心力衰竭和(或)心律失常死亡”,在鑒定意見書分析說明部分載明“單某奎體表無明顯外傷,胸腔、腹腔器官位置正常,各器官、顱骨及中樞神經系統未見損傷及出血,可以排除交通事故因機械性損傷致死”。
法院經審理認為,該案系機動車交通事故糾紛,爭議焦點在于單某奎的死亡是否與涉案交通事故存在因果關系。
濱州醫學院附屬醫院法醫司法鑒定所出具的司法鑒定意見書載明,對單某奎尸表及解剖檢驗,體表無明顯外傷,胸腔、腹腔器官位置正常,各器官、顱骨及中樞神經系統未見損傷及出血,可以排除交通事故因機械性損傷致死。上述鑒定意見僅是排除了單某奎因交通事故機械性損傷致死,結合事故發生前單某奎的開車狀態及車輛的行走路線,可以確認單某奎應為正常狀態。事故發生后,單某奎體表無明顯外傷,胸腔、腹腔器官位置正常,各器官、顱骨及中樞神經系統未見損傷及出血,可見單某奎并非因涉案事故導致的撞傷性傷亡,單某奎是因“因冠狀動脈粥樣硬化癥(Ⅳ級)、高血壓性心臟病、心肌纖維化致急性心肌缺血、心肌梗死,引起心力衰竭和(或)心律失常死亡”,但并不能排除其因為交通事故而引發心臟病,涉案交通事故是單某奎死亡的誘發因素。王某全在本案事故中承擔次要責任,故結合本案實際,法院認定王某全承擔事故5%的責任,故判令:
一、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在機動車強制責任保險限額內賠償原告李某某、單某友等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項損失共計114870.65元,在商業險責任限額內賠償原告李某某、單某友等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項損失共計60209.84元;
二、駁回原告李某某、單某友等的其他訴訟請求。
般來說,在交通事故責任中認定受害人是否應得到賠償取決于受害人的損失是否與交通事故存在因果關系,也就是說其受到的損害是否是由交通事故導致的。這種因果關系不是絕對的“是”與“非”的關系,而是根據交通事故對傷害的產生所起的作用大小來確定的。本案中鑒定結果顯示單某奎死亡不是因交通事故機械性損傷致死,而是因其自身的“冠狀動脈粥樣硬化癥(Ⅳ級)、高血壓性心臟病、心肌纖維化致急性心肌缺血、心肌梗死,引起心力衰竭和(或)心律失常死亡”,但若沒有涉案交通事故的產生,單某奎的生命或許會延續的時間更長,由此可見交通事故的發生也是導致其死亡的誘因。在此情況下,受害人應獲得賠償。
賠償比例的確定系根據因果比例確定的,即由其在交通事故中承擔的責任大小確定。本案中,經相關交通部門認定,單某奎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王某全承擔次要責任,若如普通的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般,按照此比例確定賠償責任顯然是不合理的,因單某奎的死亡并非交通事故接作用形成,交通事故的產生僅僅是導致單某奎死亡的一個誘因,故綜合因果關系的主次確定王某全在本案中承擔5%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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