渠敬枝與劉亮機動車交通事故賠償案
發布日期:2021-12-26 文章來源:互聯網
(一)基本案情
2014年3月13日,劉亮無證駕駛小型普通客車,沿348省道自西向東行駛至山東省魚臺縣唐馬鎮楊辛莊路口時,與自南向北行駛至路口處的渠敬枝所騎的電動三輪車相撞,后渠敬枝起訴至山東省魚臺縣人民法院。2014年8月8日,魚臺縣人民法院作出判決,判令劉亮賠償渠敬枝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經濟損失78207.54元。
判決生效后,劉亮未主動履行判決確定的義務,渠敬枝向魚臺縣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受理執行申請后,魚臺縣人民法院向劉亮送達了執行通知書及財產報告令,但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內,劉亮拒不履行義務,也未報告財產狀況。魚臺縣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3日依法對劉亮作出司法拘留15日、罰款5萬元的決定。被司法拘留后,劉亮既不履行法律義務,也不主動交納罰款,拘留期滿后仍躲避執行。
申請執行人渠敬枝因傷致殘,家庭生活困難,魚臺縣人民法院按有關規定給予司法救助7000元。2015年11月,魚臺縣人民法院向魚臺縣公安局發出協查函,請公安機關協助查找被執行人劉亮下落,發現后立即采取臨時控制措施。2015年11月13日,魚臺縣公安局轄區派出所民警將劉亮找到并控制。接到派出所的通知后,執行人員即刻前往派出所對劉亮采取司法拘留措施。2015年11月26日,被執行人劉亮認識到自己的錯誤,表示愿意履行法律義務,當日,雙方當事人達成執行和解協議并履行完畢,本案得以執結。
(二)典型意義
本案中,被執行人劉亮被采取司法拘留措施后,仍不履行義務,逃避執行,使得申請執行人的權益得不到實現。執行法院加強與公安機關協調配合,及時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協查、控制,依法采取司法拘留措施,對被執行人形成震懾,使案件得以執結。本案充分說明,公安機關配合執行法院采取協查措施,對查找被執行人下落具有重要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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