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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嚴侵占案
          www.yidianshui.cn 2010-07-24 15:49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嚴,男,23歲,河北省三河市人,出租車司機。因涉嫌侵占罪,于1998年11月5日被逮捕。

            1998年12月1日,某區人民檢察院以被告人王嚴犯有侵占他人財物罪,向某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某區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書指控稱:

            1998年10月19日晚11時許,被告人王嚴駕駛夏利牌出租車,從長沙河西峽灣鎮送乘客李某某至黃興路娛樂城。李某某下車時,將隨身攜帶的背包遺忘在車內,包內有現金人民幣13105元及其他物品。王嚴發現李某某遺忘的背包后,將其帶回家中,見包內裝有巨額現金,心生貪念,即將此包藏于家中電視機柜內。當晚,公安人員接到李某某的報案后,在本市楓葉飯店門前找到王嚴時,王嚴矢口否認拾到背包。當公安人員依法搜查其住所并當場起獲李某某的背包后,王嚴才在證據面前交代了隱匿該背包的全部過程。破案后,現金和其他財物全部退還失主。王嚴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條的規定,構成侵占罪,請求依法懲處。

            被告人王嚴的辯護人提出,被告人王嚴將李某某的背包拿回家以后,完整地放在電視柜中就又出門開車拉客。這說明,王嚴在主觀上沒有侵占遺忘物的故意,客觀上沒有侵占遺忘物的行為。且該案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構成犯罪。另外,根據刑法第二百七十條第三款的規定,侵占罪是自訴案件,不應由檢察機關提起公訴。

            某區人民法院經公開審理查明的事實與起訴書指控的事實一致。

            某區人民法院認為,本案被告人王嚴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將李某某的遺忘物隱匿在家中,且數額巨大,在公安人員向其詢問時仍拒絕交出,其行為觸犯了刑法第二百七十條規定,構成侵占罪,應當受刑罰處罰。被告人王嚴經教育后認罪態度較好,且贓款已全部追回,可酌情從輕處罰。辯護人提出王嚴主觀上沒有侵占遺忘物的故意,客觀上沒有侵占遺忘物的行為,且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構成犯罪的辯護理由,與客觀事實不符,不予采納。本案涉及的遺忘物數額巨大,由公安機關偵破此案,并移送檢察機關提起公訴,有利于懲罰犯罪,保護被侵害人合法利益,故辯護人關于本案不能由檢察機關提起公訴的辯護理由,不予采納。

            某區人民法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于1998年12月20日判決如下:

            被告人王嚴犯侵占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5000元。

            一審宣判后,被告人王嚴沒有提出上訴,檢察機關也未抗訴,判決發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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