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建國誘發并幫助其妻自殺案
www.yidianshui.cn 2010-07-24 15:49
被告人:邵建國,男,29歲,寧夏回族自治區銀川市人,原系銀川市公安局城區分局文化街派出所民警。1991年8月29日被逮捕。
1990年4月30日,被告人邵建國與本所部分干警及聯防隊員沈××(女),應邀到蘇××家喝酒。喝完酒后,幾個人一起在返回派出所的途中,與邵建國的妻子王彩相遇。王彩原來就懷疑邵建國與沈××關系暖昧,看到邵與沈又在一起,更加懷疑邵、沈的關系不正常,便負氣回家。當晚7時許,邵建國與王彩在家中為此事爭吵不休。爭吵中邵建國說:“我不愿見到你。”王彩說:“你不愿見我,我也不想活了,我死就是你把我逼死的。”邵說:“你不想活了,我也不想活了,我們兩個一起死。”邵把自己佩帶的“五四”式手槍從槍套里取出,表示要與王彩一起自殺。王彩情緒激動地說:“要死我就死,你別死,我不想讓兒子沒爹沒媽。”王彩兩次上前與邵奪槍沒有奪到手,邵即持槍進入臥室。王彩跟進去說:“要死我先死。”邵說:“我不會讓你先死的,要死一塊死,你有什么要說的,給你們家寫個話。”王彩便去寫遺書,邵在王快寫完時自己也寫了遺書。隨后,王對邵說:“你把槍給我,我先打,我死后你再打。”邵從槍套上取下一顆子彈上了膛,使手槍處于一觸即發的狀態。王彩見此情景,便從邵手中奪槍。在誰也不肯松手的情況下,邵建國把槍放在地上用腳踩住。此時,王彩提出和邵一起上床躺一會,邵表示同意,但沒有把地上的槍揀起。邵躺在床里邊,王躺在床外邊,兩人又爭執了一會。大約晚10時許,王彩起身說要下床做飯,并說:“要死也不能當餓死鬼。”邵建國坐起來雙手扳住王彩的雙肩,不讓王揀槍。王說把槍揀起來交給邵,邵便放開雙手讓王去揀槍。王彩揀起槍后,即對準自己的胸部擊發。邵見王開槍自擊后,發現王胸前有一黑洞,立即喊后院鄰居賈××等人前來查看,同時將槍中的彈殼退出,把槍裝入身上的槍套。王彩被送到醫院,經檢查已經死亡。經法醫尸檢、偵查實驗和復核鑒定,王彩系槍彈近距離射擊胸部,穿破右心室,導致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屬于自己持槍擊發而死。
「審判」
銀川市人民檢察院以被告人邵建國犯故意殺人罪向銀川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王彩之父王善寬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要求被告人邵建國賠償其為王彩辦理喪葬等費用共計1100元。
銀川市中級人民法院經過公開審理認為,被告人邵建國身為公安人員,明知其妻王彩有輕生念頭而為王彩提供槍支,并將子彈上膛,對王彩的自殺在客觀上起了誘發和幫助的作用,在主觀上持放任的態度,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應負刑事責任。由被告人邵建國的犯罪行為所造成的經濟損失,邵建國確無賠償能力。該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條的規定,于1992年11月17日作出刑事附帶民事判決,以故意殺人罪判處被告人邵建國有期徒刑七年。
1990年4月30日,被告人邵建國與本所部分干警及聯防隊員沈××(女),應邀到蘇××家喝酒。喝完酒后,幾個人一起在返回派出所的途中,與邵建國的妻子王彩相遇。王彩原來就懷疑邵建國與沈××關系暖昧,看到邵與沈又在一起,更加懷疑邵、沈的關系不正常,便負氣回家。當晚7時許,邵建國與王彩在家中為此事爭吵不休。爭吵中邵建國說:“我不愿見到你。”王彩說:“你不愿見我,我也不想活了,我死就是你把我逼死的。”邵說:“你不想活了,我也不想活了,我們兩個一起死。”邵把自己佩帶的“五四”式手槍從槍套里取出,表示要與王彩一起自殺。王彩情緒激動地說:“要死我就死,你別死,我不想讓兒子沒爹沒媽。”王彩兩次上前與邵奪槍沒有奪到手,邵即持槍進入臥室。王彩跟進去說:“要死我先死。”邵說:“我不會讓你先死的,要死一塊死,你有什么要說的,給你們家寫個話。”王彩便去寫遺書,邵在王快寫完時自己也寫了遺書。隨后,王對邵說:“你把槍給我,我先打,我死后你再打。”邵從槍套上取下一顆子彈上了膛,使手槍處于一觸即發的狀態。王彩見此情景,便從邵手中奪槍。在誰也不肯松手的情況下,邵建國把槍放在地上用腳踩住。此時,王彩提出和邵一起上床躺一會,邵表示同意,但沒有把地上的槍揀起。邵躺在床里邊,王躺在床外邊,兩人又爭執了一會。大約晚10時許,王彩起身說要下床做飯,并說:“要死也不能當餓死鬼。”邵建國坐起來雙手扳住王彩的雙肩,不讓王揀槍。王說把槍揀起來交給邵,邵便放開雙手讓王去揀槍。王彩揀起槍后,即對準自己的胸部擊發。邵見王開槍自擊后,發現王胸前有一黑洞,立即喊后院鄰居賈××等人前來查看,同時將槍中的彈殼退出,把槍裝入身上的槍套。王彩被送到醫院,經檢查已經死亡。經法醫尸檢、偵查實驗和復核鑒定,王彩系槍彈近距離射擊胸部,穿破右心室,導致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屬于自己持槍擊發而死。
「審判」
銀川市人民檢察院以被告人邵建國犯故意殺人罪向銀川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王彩之父王善寬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要求被告人邵建國賠償其為王彩辦理喪葬等費用共計1100元。
銀川市中級人民法院經過公開審理認為,被告人邵建國身為公安人員,明知其妻王彩有輕生念頭而為王彩提供槍支,并將子彈上膛,對王彩的自殺在客觀上起了誘發和幫助的作用,在主觀上持放任的態度,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應負刑事責任。由被告人邵建國的犯罪行為所造成的經濟損失,邵建國確無賠償能力。該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條的規定,于1992年11月17日作出刑事附帶民事判決,以故意殺人罪判處被告人邵建國有期徒刑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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