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罪
www.yidianshui.cn 2010-07-24 15:49
被告人楊明基,男,34歲,原系廣東省珠海市公安局邊防分局三灶邊防大隊副大隊長,1993年8月24日被逮捕。
被告人林壽儒,男29歲,原系廣東省珠海市公安局邊防分局南水邊防派出所干事,1993年8月24日被逮捕。
廣東省珠海市人民檢察院以被告人楊明基、林壽儒犯走私罪,向廣東省珠海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珠海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
被告人楊明基在任廣東省珠海市公安局邊防分局三灶邊防大隊副大隊長、負責輯私工作期間,為牟取暴利,于1993年2月間,與走私分子鄺建中、陳光賢、林建毅(均另案處理)共謀走私,商定從澳門偷運香煙到珠海三灶給走私分子黃鑄南等人(另案處理)銷售。由楊明基派人、派快艇護送裝載香煙船只到三灶碼頭,從中收取押運費。楊明基還與鄺建中在珠海市灣仔租用了裝載香煙的“珠三運06014”號船只。爾后,楊明基串通被告人林壽儒,以出海執行任務為名,指派警士張杰華、張彬、肖桂財(均另案處理),穿警服帶槍支,駕駛快艇到澳門九澳深水碼頭附近海面接應,武裝掩護運載走私香煙船只到三灶碼頭。同年3月8日至28日,楊明基先后四次率領林壽儒及警士張杰華、張彬、肖桂財共計走私香煙2300箱,總價額人民幣517.5萬元,其個人獲贓款48,200元。被告人林壽儒自同年3月8日至4月3日,先后參與用武裝掩護走私香煙五次,共計2900箱,總價額人民幣652.5萬元,其個人獲臟款43,300元。案發后,被告人楊明基退臟款2萬元,被告人林壽儒退臟款42800元。
上述事實,有查獲用于運輸走私香煙的“珠三運06014”號船只、押運走私香煙快艇等物證和書證,證人證言等證實。
珠海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楊明基、林壽儒身為國家公安邊防人員,在負責緝私工作期間,為牟取非法所得,竟執法犯法,違反海關法規,利用職務之便,為走私分子武裝掩護走私香煙,其行為均已構成《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懲治走私罪的補充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第四條第(1)規定的走私罪。楊明基在共同走私犯罪中起策劃和組織作用,依照刑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是本案主犯,應當依法從重處罰。林壽儒在共同走私犯罪中起次要作用,依照刑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是本案從犯,依照該條第二款規定,應當比照主犯減輕處罰。被告人楊明基犯走私罪,其掩護走私物品價額特別巨大,情節特別嚴重,應依照《規定》第四條第(1)項的規定予以處罰,并沒收其個人財產,依照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對楊明基剝奪政治權利終身;被告人林壽儒犯走私罪,其參與掩護走私物品價額巨大,鑒于系本案從犯,應當依照《規定》第四條第(1)項的規定,比照主犯楊明基減輕處罰,并沒收個人財產,依照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對林壽儒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被告人林壽儒,男29歲,原系廣東省珠海市公安局邊防分局南水邊防派出所干事,1993年8月24日被逮捕。
廣東省珠海市人民檢察院以被告人楊明基、林壽儒犯走私罪,向廣東省珠海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珠海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
被告人楊明基在任廣東省珠海市公安局邊防分局三灶邊防大隊副大隊長、負責輯私工作期間,為牟取暴利,于1993年2月間,與走私分子鄺建中、陳光賢、林建毅(均另案處理)共謀走私,商定從澳門偷運香煙到珠海三灶給走私分子黃鑄南等人(另案處理)銷售。由楊明基派人、派快艇護送裝載香煙船只到三灶碼頭,從中收取押運費。楊明基還與鄺建中在珠海市灣仔租用了裝載香煙的“珠三運06014”號船只。爾后,楊明基串通被告人林壽儒,以出海執行任務為名,指派警士張杰華、張彬、肖桂財(均另案處理),穿警服帶槍支,駕駛快艇到澳門九澳深水碼頭附近海面接應,武裝掩護運載走私香煙船只到三灶碼頭。同年3月8日至28日,楊明基先后四次率領林壽儒及警士張杰華、張彬、肖桂財共計走私香煙2300箱,總價額人民幣517.5萬元,其個人獲贓款48,200元。被告人林壽儒自同年3月8日至4月3日,先后參與用武裝掩護走私香煙五次,共計2900箱,總價額人民幣652.5萬元,其個人獲臟款43,300元。案發后,被告人楊明基退臟款2萬元,被告人林壽儒退臟款42800元。
上述事實,有查獲用于運輸走私香煙的“珠三運06014”號船只、押運走私香煙快艇等物證和書證,證人證言等證實。
珠海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楊明基、林壽儒身為國家公安邊防人員,在負責緝私工作期間,為牟取非法所得,竟執法犯法,違反海關法規,利用職務之便,為走私分子武裝掩護走私香煙,其行為均已構成《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懲治走私罪的補充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第四條第(1)規定的走私罪。楊明基在共同走私犯罪中起策劃和組織作用,依照刑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是本案主犯,應當依法從重處罰。林壽儒在共同走私犯罪中起次要作用,依照刑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是本案從犯,依照該條第二款規定,應當比照主犯減輕處罰。被告人楊明基犯走私罪,其掩護走私物品價額特別巨大,情節特別嚴重,應依照《規定》第四條第(1)項的規定予以處罰,并沒收其個人財產,依照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對楊明基剝奪政治權利終身;被告人林壽儒犯走私罪,其參與掩護走私物品價額巨大,鑒于系本案從犯,應當依照《規定》第四條第(1)項的規定,比照主犯楊明基減輕處罰,并沒收個人財產,依照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對林壽儒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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