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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聚眾斗毆還是故意傷害
          www.yidianshui.cn 2010-07-24 15:49

          李某與廖某有積怨。1998年3月18日晚,李某打電話給廖某,痛斥其“不夠朋友”,并邀約次日上午在縣城紀念碑見面,意欲挑釁斗毆。廖某便糾集肖某等十六人,出資指使同案人購買菜刀,并對肖某等人講,李某要殺其全家,請擺平這事;繼而捏造事實說李某“對付我之后,就對付你們”。次日上午十時許,廖某等十六人到既定地點時,見李某亦持刀前來。廖某沖著李某大聲說:“他就是李某,砍他!”未幾,廖某和肖某帶頭持刀沖向李某。李某見狀,拔出刀砍肖某一刀,之后邊擋邊奮力外逃。廖某及肖某等十六人且砍且追,混亂中,亂刀將李某砍倒在地,后聞訊有人報警,便紛紛逃遁。經法醫鑒定,李某傷情屬重傷乙級,肖某等三人輕傷。

            本案在審理中對廖某、肖某觸犯刑律構成犯罪均無異議,但究竟構成何罪以及如何定罪處罰,存在分歧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應定聚眾斗毆罪。首先,廖某和李某之間有私仇,且李某在言語中有斗毆之意,又預約了地點,廖某亦不示弱并積極響應,同時糾集了多人,可見,雙方在主觀方面均有斗毆的故意。其次,在客觀方面,雙方均付之于行動,帶有作案兇器-李某雖單獨前往,卻也身藏兇器;廖某則出資買刀并虛構事實,故意挑唆矛盾,激起參與人的斗毆情緒,對李某窮追猛打,造成事態擴大化,致使其重傷。再次,本案的犯罪行為發生地蒞居縣城繁華地段,且系光天化日、大庭廣眾之下發生群體斗毆,因此侵害了正常的社會公共秩序,當地群眾反映強烈,社會影響惡劣。最后,本案犯罪主體人數眾多,危害性大。肖某和廖某均屬本案積極參與者、組織者,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關于對聚眾斗毆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應追究刑事責任的規定。因此,本案應定聚眾斗毆罪。

            第二種意見認為廖某、肖某行為符合故意傷害罪的構成要件,應定故意傷害罪。其一,綜合全案的演變過程,可見本案的主觀故意的轉變。就李某而言,李某先邀約廖某在約定地點見面,并身藏刀具,主觀上首先具有斗毆之故意,但事態的發展初期及發展到最后都是李某孤身一人應戰,至于廖某聚眾與之相斗,為李某始料不及。當李某客觀上不充分具備斗毆的條件,面對廖某等十余人的沖殺,自感力量懸殊、寡不敵眾而奮力逃避時,其主觀故意則發了質的變化,根本不存在斗毆的故意。就廖某而言,其接李某電話后,謊稱李某要殺其全家,并且要對付肖某等人的言詞,全系廖某為實施犯罪而虛構之事實,目的在于激起肖某等人對李某的仇視與動念;糾集多人、指使他人購買刀具,其主觀故意亦表現為聚眾斗毆,但是情況發展到李某面對十余倍于己的力量而無心決斗奮力逃避時,廖某等人則持刀追殺,亂刀加害李某,因有人報警方才停止行兇,廖某的主觀故意由聚眾斗毆性質轉化成故意傷害則顯而易見。其二,本案作案現場,廖某組織多人,指揮他人,明確講要砍李某,犯意明確,傷害的對象是特定的。其三,從本案危害后果看,事實上由廖某、肖某等人的故意行兇行為,造成了李某重傷的嚴重后果。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第二款之規定,“聚眾斗毆,致人重傷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關于故意傷害罪的條款定罪處罰。結合刑法原理,故意傷害致人重傷的,是結果加重犯,該案對廖某、肖某以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符合嚴厲打擊這類犯罪的立法原意。因此,本案屬典型的由聚眾斗毆轉化為故意傷害的罪案,以故意傷害罪處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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