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的行為是否成立犯罪中止
www.yidianshui.cn 2010-07-24 15:49
王某于1999年初去云南省瑞麗市做塑料制品生意,年底花3000元人民幣購買海洛因60克帶回湖南老家。通過他人介紹,王某與吸毒人員張某談妥作價8000元賣給張某,張某三天內籌好款取貨。但第二天,王某擔心事發非常害怕,在其妻規勸下,痛下決心,將全部毒品淋上水銷毀后埋在垃圾堆里。第三天,張某如約帶款取貨未果,遂向公安機關告發。公安機關將王某刑事拘留后根據其交代在垃圾堆里檢出大量海洛因成分。
本案的處理有兩種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王某以販賣為目的,在云南購買大量海洛因并攜帶至湖南,已構成運輸毒品罪的既遂,因此,其后來銷毀毒品的行為不符合中止的時間條件,不能成立中止,只能作悔罪表現從輕處罰。根據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至少應判處十五年徒刑。
第二種意見認為,王某的行為已構成運輸、販賣毒品罪,但屬犯罪中止,應當免除處罰。筆者同意這種意見,理由是:
一、“犯罪既遂后不可能再成立中止”這一定論其實并沒有立法上的根據。根據刑法第二十四條關于中止犯的規定,犯罪中止法定的時間條件是“在犯罪過程中”。是否是“在犯罪過程中”,不應當以是否既遂為標準,而應當以犯罪是否實際完成為標準。犯罪既遂并不等于犯罪已實際完成。以毒品犯罪為例,鑒于其嚴重的社會危害性,而司法實踐中絕大多數案件都是在運輸、交易過程中被查獲的,如果按未遂處理勢必造成打擊不力,因此,立法者將運輸等未完成行為也上升為既遂。顯然,此種既遂只是法律擬制的既遂,其意義只在于量刑,不應該阻卻中止的成立。也就是說,雖然已經既遂,但無論在主觀上還是在客觀上,犯罪并沒有實際完成,仍然是“在犯罪過程中”,符合法定的時間條件。如果再進一步具備自動性、有效性條件,就應當認定為中止。
二、中止犯的本質特征是其主觀惡性和客觀危害的減輕或消除。某些犯罪在既遂之后,犯罪人仍然可以通過自己的努力減輕甚至防止危害結果的產生,因而完全符合中止犯的本質特征、符合中止制度的立法宗旨和價值取向。如果以既遂為由將這種情況排除在中止之外,無異于堵住犯罪人在這種情況下走改惡從善之路,無異于促使其將犯罪進行到底。相反,刑法將既遂標準前置正是由于這些犯罪一般都具有特別嚴重的危害性,一旦真正完成必然造成災難性后果。因此,在這種情況下更應該鼓勵犯罪人盡一切可能防止這種結果的實際發生。如果中止制度對于這一部分最嚴重犯罪不能發揮作用,它還有什么存在的價值?中止本來就是一項體現刑事政策、體現刑法謙抑性和人道精神的超然的法律制度,除法定條件外,不應再附加其他條件阻礙其積極作用的發揮。
本案的處理有兩種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王某以販賣為目的,在云南購買大量海洛因并攜帶至湖南,已構成運輸毒品罪的既遂,因此,其后來銷毀毒品的行為不符合中止的時間條件,不能成立中止,只能作悔罪表現從輕處罰。根據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至少應判處十五年徒刑。
第二種意見認為,王某的行為已構成運輸、販賣毒品罪,但屬犯罪中止,應當免除處罰。筆者同意這種意見,理由是:
一、“犯罪既遂后不可能再成立中止”這一定論其實并沒有立法上的根據。根據刑法第二十四條關于中止犯的規定,犯罪中止法定的時間條件是“在犯罪過程中”。是否是“在犯罪過程中”,不應當以是否既遂為標準,而應當以犯罪是否實際完成為標準。犯罪既遂并不等于犯罪已實際完成。以毒品犯罪為例,鑒于其嚴重的社會危害性,而司法實踐中絕大多數案件都是在運輸、交易過程中被查獲的,如果按未遂處理勢必造成打擊不力,因此,立法者將運輸等未完成行為也上升為既遂。顯然,此種既遂只是法律擬制的既遂,其意義只在于量刑,不應該阻卻中止的成立。也就是說,雖然已經既遂,但無論在主觀上還是在客觀上,犯罪并沒有實際完成,仍然是“在犯罪過程中”,符合法定的時間條件。如果再進一步具備自動性、有效性條件,就應當認定為中止。
二、中止犯的本質特征是其主觀惡性和客觀危害的減輕或消除。某些犯罪在既遂之后,犯罪人仍然可以通過自己的努力減輕甚至防止危害結果的產生,因而完全符合中止犯的本質特征、符合中止制度的立法宗旨和價值取向。如果以既遂為由將這種情況排除在中止之外,無異于堵住犯罪人在這種情況下走改惡從善之路,無異于促使其將犯罪進行到底。相反,刑法將既遂標準前置正是由于這些犯罪一般都具有特別嚴重的危害性,一旦真正完成必然造成災難性后果。因此,在這種情況下更應該鼓勵犯罪人盡一切可能防止這種結果的實際發生。如果中止制度對于這一部分最嚴重犯罪不能發揮作用,它還有什么存在的價值?中止本來就是一項體現刑事政策、體現刑法謙抑性和人道精神的超然的法律制度,除法定條件外,不應再附加其他條件阻礙其積極作用的發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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